竺可桢日记 (1947年)11月12日 星期三 杭

晨晴56°,下午62°。
杭 晨晴56 0 ,下午62°。

  
今日放假一天,总理诞辰。凌纯声来杭。
  
  晨六点半起。上午约孙斯大、蔡邦华二人谈,并至工学院北教室视察。该室已成为于子三后援会之办公室,楼上下均有学生办事,而最热闹者为宣传部。余告李德容,日来至各校宣传,险些闹事,若继续,省府难免不捕人。出至龙泉馆,见为束星北新修之屋实在太大,给一家太舒服,此于其余教职员太不公平。并至西库法学院新修之屋。出至新仁斋211 号晤思安德Antony SpUIT ,余赠以寒暑表一枚。十一点回。
  作函与张宝堃、叶楷,托叶购Vitamin B Complex 8∞粒,鱼肝油精800 粒, Lux肥皂粉四盒,绒线深红色二磅,深蓝色二磅,琴谱二本等,因值各国冬至可以寄包裹也。
  午后二点徐家齐、鲍祥龄二律师相继来谈,并约孙斯大、邦华来,将昨浙高等法院检察官李载彭之起诉书详阅后,讨论将来公开庭审时之应有证据。并召现在校之新潮社社员周尚汾来,嘱周将桃园之账目及汪敬羞父子到杭作庭证。
  起诉书以”内乱罪”起诉,认陈建新等受共党指使推行新潮社社务,秘密吸收社员。该社未向政府登记雨积极推广至校外,经费数额甚巨。争取学生自治会代表,以图参加中共所领导之全国学联会,有于子三笔供为证。创设读书会,邮伯瑾拟有学习纲要,读书目录中列有《联共党史》、《唯物辨证法》、《思想方法论初步》、《毛泽东七大文选》、《四大家族》、Red Star over China {西行漫记》等书名五十余种,并分别传读,限期报告,有邮伯瑾之亲笔记载可资证明·…. .被告陈建新等,既执行新潮社之重要任务,帮助共党推行策划,加强训练,则被告不元触犯《刑法》第卅条第一项(内乱从犯)、第一条第一项(内乱)之嫌疑。被告等均为青年学子,因意见未能坚定,致入歧途,情虽可悯,但既触犯刑章,自应依法起诉。被告于子三于本院受理前业已死亡,应免予置议云云。
  接蒋炯裳寄陈建功、赵松乔、张宝堃、叶楷、SpUIT回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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